近日,我省出臺《江西省中小學法治副校長管理配備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法治副校長的任職條件、主要職責、日常管理與年度考評作出統一規定。新規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根據《規定》,中小學(含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需至少配備1名法治副校長,其人選從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等政法部門的干部、執業律師中選聘,且要求從事政法工作2年以上。法治副校長任期一般為3年,可續聘。任職期間,他們需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參與制訂學校法治教育規劃、計劃,協助學校開設法治教育課程,實施有針對性的法治教育。
每年7月,我省將抽調人員對法治副校長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其履職情況納入公務員年度考核或律師年度考核內容,作為晉職、晉級和立功受獎的重要依據。
記者李書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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