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家住上高縣的王水林與鄰村的劉金本是相交多年的朋友。2019年春節,王水林想從自家魚塘中多撈點魚賣錢,于是打電話叫劉金等人一同前往魚塘捕魚。劉金到達魚塘邊時突然感覺身體不舒服,于是讓王水林開車將他送回家。
在回家的路上,王水林發現劉金病情加重,在到達村口后王水林便大喊救命。之后劉金在被其兒子送往醫院的路途中不幸猝死。對于劉金的死亡,王水林表示很遺憾??蓪τ趧⒔鸬乃劳鲑r償問題,雙方家屬出現了分歧。協商未果,劉金的家屬將王水林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水林承擔雇主賠償責任,并賠償劉金家屬11846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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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案
上高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王水林與劉金雖構成雇傭關系,但劉金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導致,該死亡事實與劉金從事捕魚活動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且整個事件過程中,劉金沒參與過捕魚活動,法院最終判決王水林不承擔責任。
本案宣判后,經承辦法官做思想工作,最終王水林表示同意出于人道主義,支付給劉金家屬6000元,劉金家屬對此予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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