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校學生外出遇車禍一夜未歸,教師待次日上課時才發現學生未回校,在這種情況下,責任如何劃分?對此,南昌師范學院教授肖良平進行了深入解析。
住校學生出校購物遇車禍
某高中日常實行封閉式管理,每兩周開放一次校園,方便學生出校購買生活物品等。一日,該校高二學生沈梅(化名)在開放日走出學校后,一夜未歸。第二日,老師才發現其未來上課,便發動學生一同尋找,并告知沈梅家長情況。
經多方尋找,得知沈梅因車禍被送入醫院救治,其家長認為學校存在重大失責。
學校安全管理存在失職
對此,肖良平認為這是一起校外第三人引發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首先,肇事司機對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睹穹ǖ洹返?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沈梅在校外遭遇車禍,肇事司機是直接侵權人,因此,肇事司機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該校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根據《江西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以下簡稱為《條例》)第14條規定,學校應建立請銷假制度、校園巡查制度、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等,做好學生安全管理工作;發現學生有異常,學校須及時告知其監護人。案例中,學校沒有按上述規定實施相應行為,所以學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失職。因此,根據《條例》第44條、48條規定,學校沒有及時發現學生不在校,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另外,對于學校承擔民事責任的順序和份額,肖良平表示,肇事司機的侵權責任和某中學的補充責任有先后順序?!睹穹ǖ洹返?201條規定,本案應當先由肇事司機向沈梅承擔侵權責任,在無法找到肇事司機或者肇事司機沒有能力承擔全部侵權責任時,才由學校承擔部分責任。
某中學承擔的補充責任是相應的補充責任。即使肇事司機未承擔或無力承擔全部侵權責任,某中學也不承擔全部民事責任,而是根據某中學未盡到的管理職責程度來確定其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份額,換言之,即以“能夠防止和制止損害的范圍”為限。結合案例,該校責任份額約為20%。
記者李書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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